供熱收費標準
依據《天津市供熱用熱條例》、《天津市供熱采暖收費管理辦法》、《天津市供熱計量收費管理辦法》、《天津市集中供熱暫停和恢復用熱管理辦法》、《市發展改革委關于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15〕1092號)》、《關于調整居民住宅集中供熱價格的通知(津價商〔2008〕285號)》、《關于調整開發區熱力價格的通知(津開價〔2008〕12號)》、《關于調整我區非居民計量采暖價格的通知(津開發改〔2012〕34號)》、《市發展改革委關于我市調整非居民供熱價格的通知(津發改價管〔2023〕1135號)》、《關于調整經開區蒸汽銷售價格的通知(津開發改發〔2023〕14號)》等文件要求,現將供熱收費事宜告知如下:
一、供熱時間
采暖期為當年11月15日-次年3月15日。如遇氣溫出現特殊低溫情況,按市政府的決定提前供熱和延期停熱。
二、交費時間
用熱戶應在當年12月31日前向供熱單位全額交納供熱采暖費。逾期未交費的,應從逾期之日起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按日累計,日違約金額為以面積計費方式計算的供熱采暖費的2‰。
三、用熱價格
居民住宅采暖費(面積計費)=25(元/㎡)×供熱計費面積(㎡)
居民住宅采暖費(熱計量計費)=7.5(元/㎡)×供熱計費面積(㎡)+0.13(元/KWh)×實際耗熱量(KWh)。
非居民(公建)采暖費(面積計費)=40(元/㎡)×供熱計費面積(㎡)。
非居民(公建)采暖費(熱計量計費)=12(元/㎡)×供熱計費面積(㎡)+70元/吉焦×用熱量(GJ)。
非居民(工業)采暖費(面積計費)=9.35/元/㎡/月×供熱計費面積(㎡)
非居民(工業)采暖費(熱計量一部制)=103元/吉焦×用熱量(GJ)。
非居民(工業)采暖費(熱計量二部制)=33.5元/ KWh×換熱器容量+62元/吉焦×用熱量(GJ)。
四、熱能損耗補償費
暫定用熱期間,每個采暖期熱能損耗費補償費收取標準為面積熱費的20%。
五、蒸汽價格
1.工業生產、商業、辦公等用蒸汽292元/噸(用汽壓力≤0.7MPa(表壓));用汽壓力上限值高于0.7 MPa (表壓),則每提高0.1MPa,蒸汽價格在當時價格基礎上上調5% 。
2.用戶應自建與我公司冷凝水回收系統相匹配的冷凝水回收裝置,回收水質應達到國家或行業相關標準,蒸汽冷凝水回收率不低于60%,當冷凝水回收率低于60%,對于未達到回收標準的差量,我方有權按10元/噸的標準向用戶收取費用,作為對我公司的補償,即(蒸汽用量*60%-蒸汽冷凝水實際回收量)*10。
3.因公共系統原因或用戶冷凝水在生產過程中被有害物質污染不宜回收的,用戶應采取措施循環利用冷凝水熱量。因用戶原因冷凝水不宜回收的,則用戶應在蒸汽計量價格基礎上增加10元/噸,向甲方支付蒸汽費。